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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

作者:


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
鄂安办〔2022〕51 号
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关于印发《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
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指引》和《湖北省生产经营
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指引》的通知
各市(州)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:
    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《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
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》和我省实施意见工作
要求,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指
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,按照《安全
生产法》《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》《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
任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,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
《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指引》《湖
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指引》,现印发给你们,
请指导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2022 年 10 月 21 日
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
职责清单指引
一、主要职责
(一)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加强安
全生产标准化建设。
      1.明确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(含劳务派遣人
员、实习学生等)的安全生产责任;
      2.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,明确责任目标、考核内容、
考核范围、考核方式,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相应的奖惩依
据;
     3.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,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,
将本单位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,做到全员参与,实
现安全管理系统化、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、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、
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。
    (二)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    1.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,如安全生产会议、
资金投入、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、
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、安全生产检查、危险作业管理、事故隐患
排查治理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、安全生产考核奖惩、生产安全
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,以及法律、法规、
规章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;
     2.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实施的可操作
性与安全性。
   (三)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。
    1.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,计划
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管理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、车
间班组人员、被派遣劳动者、实习人员、新雇佣人员以及轮岗转
任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;
    2.组织实施制定的教育和培训计划,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规范
的教育和培训档案。
   (四)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。
   1.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,确保安全生产费用
按照规定标准提取,在成本中列支,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
全生产条件;
   2.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
保险。
 (五)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
重预防工作机制,督促、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消除
生产安全事故隐患。
   1.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,对本单位的安全
风险进行辨识、分级和管控;
   2.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,开展
隐患排查。对于一般隐患做到即查即改;对于重大隐患严格落实
整改措施、责任、资金、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。
  (六)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
案。
   1.组织制(修)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(如
总体预案、专项预案等),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
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,并定期组织演练;
   2.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,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
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,防止事故扩大和产生次生、衍
生灾害事故,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。
  (七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
   1.接到事故报告后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
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
如实报告事故情况;
   2.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;
   3.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;
   4.不得隐瞒不报、谎报、迟报或漏报事故。
 (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。
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,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
安全生产情况等。
   二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后果
    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,由负
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法规
规定,责令其改正及依法实施行政处罚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
机关追究刑事责任;存在失信行为的,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
戒。
     1.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照《安全生产法》规定保证
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,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
条件的,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,提
供必需的资金;逾期未改正的,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;
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,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
职处分,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
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     2.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《安全生产法》规定的
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,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四条规定责令
限期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处
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;
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,给予撤职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
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前述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,自
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,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
单位的主要负责人;对重大、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,
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。
     3.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《安全生产法》规定的
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,依据《安全生产
法》第九十五条规定,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:
(一)发生一般事故的,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;
(二)发生较大事故的,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;
(三)发生重大事故的,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;
(四)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,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
罚款。
   4.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,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
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,依据《安全生
产法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,该协议无效;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
负责人、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    5.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
时,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
的,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,给予降级、撤职的
处分,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
百的罚款;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
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、谎报
或者迟报的,依照前述规定处罚。
     6.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
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,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
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,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。
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
主要负责人;情节严重的,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
主要负责人:
  (一)存在重大事故隐患,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
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;
  (二)经停产停业整顿,仍不具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标
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;
  (三)不具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
的安全生产条件,导致发生重大、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;
  (四)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
产停业整顿决定的。
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
责任清单指引
一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清单
(一)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加强安
全生产标准化建设;
(二)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(三)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;
(四)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;
(五)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
重预防工作机制,督促、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,及时消除
生产安全事故隐患;
(六)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(七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;
(八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。
二、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(安全总监)安全生产责任清单
(一)贯彻执行并督促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
法规规章标准等内容;
(二)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。监督
本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
规章标准以及“管业务必须管安全,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情
况;
(三)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。负责本单
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,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,组织
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,指导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研究解
决存在的问题;
(四)领导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、应急救援
队伍,根据需要向本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
人员;
(五)负责组织审查并监督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
和操作规程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
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;
(六)按照权限制止或撤销本单位下达的影响安全生产、可
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或作业指令,制止和纠正任何违
章指挥、违规生产、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
为,下达立即停止作业(施工、使用)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
施指令;
(七)负责督促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
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,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
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;
(八)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,
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;
(九)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牵头组织调查本单位未
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;
(十)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;
(十一)履行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单位规定的,
以及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。
三、分管生产、设备、技术等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
(一)按照“管业务必须管安全,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
的要求,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“一岗双责”;
(二)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;
(三)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
治理措施;
(四)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;
(五)确保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投入有效实施;
(六)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主要
负责人,协助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
责。
四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
清单
(一)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操作规
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;
(二)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,如实记录
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;
(三)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,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
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;
(四)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;
(五)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,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
隐患,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。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、强
令冒险作业、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;
(六)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、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
生产整改措施。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、发放、使用和管理;
(七)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;
(八)督促落实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;
(九)对本单位动火、受限空间(有限空间)、盲板抽堵、
高处、吊装、临时用电、动土、断路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、临
近输油(气)管道、爆破、建(构)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安全
管理进行抽查监督;
(十)协助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(安全总监)开展有关安全
生产工作;
(十一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单位规定,以及安全生产分
管负责人(安全总监)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。
五、生产、设备、技术等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
清单
(一)生产、设备、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
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。其他分管
负责人按照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履行安全生
产“一岗双责”;
(二)确保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和本单位安全
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在本部门的实施;
(三)组织实施和如实记录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;
(四)落实本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
防机制;
(五)按部门职责分工或权限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
制、应急演练、事故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等工作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
责。
六、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
(一)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主要负责人是车间(区、工段、
队)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,对本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的安全
生产全面负责;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具体安全生产工
作负责;
(二)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和本单位
-13-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本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的实施。做到车间
(区、工段、队)生产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、布置、检查和总结;
(三)定期不定期召开本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安全生产会
议,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问题;
(四)严格执行本单位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,深入排查本
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生产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
患,做好整改落实和相关记录;
(五)制定本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计
划和目标;
(六)实施本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
划,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;
(七)确保本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
操作规程实施,落实安全生产具体措施计划;
(八)严格执行检护维修作业安全制度,保证安全设施设备
和安全装置处于安全适用状态;
(九)执行涉及本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的外来施工作业安
全管理制度,按照要求派员现场监督协调外包和出租管理,督促
承包、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;
(十)严格落实动火、受限空间(有限空间)、盲板抽堵、
高处、吊装、临时用电、动土、断路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、临
近输油(气)管道、爆破、建(构)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安全
管理规定;
(十一)属于危险化学品、矿山、建筑施工、运输、冶金、
有色、涉氨制冷、涉爆粉尘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,
对本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具有安全风险的生产装置工艺、重要
安全设备设施逐一登记建档并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管控措施;
(十二)组织落实本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人员的安全生产
责任制绩效考核;
(十三)对本车间(区、工段、队)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
规定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。妥善保护事故现场,立即采取有效措
施开展事故救援;
(十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
职责。
七、生产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
(一)确保生产班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
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等;
(二)按照单位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培训,督促班组人员
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,正确
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,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,熟练
掌握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;
(三)每天召开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,告知班组当天作
业区域的主要安全生产风险点、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,做好
交底工作;
(四)严格执行本班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
项工作制度,组织开展班前、班中、班后安全检查或交接班检查,
并做好相关记录;
(五)对作业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,组织开展事
故救援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
责。
八、一般从业人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清单
(一)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和本单位
安全生产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,服从管理;
(二)按照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培训,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
技能,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照要求
参加培训考核;
(三)认真开展岗前、岗中、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,确保本
岗位作业安全;
(四)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,应当立即向现场
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报告;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报
告现场有关负责人或本单位负责人;
(五)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、检举、
控告,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;
(六)熟悉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,发现直
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,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
应急措施后,撤离作业现场;
(七)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;
(八)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,提高自救互救能力;
(九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
责。
九、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责任
(一)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责
任清单惩戒制度,对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、
教育、通报、开除等处理;
(二)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,
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《安全生产法》等法律法
规规定,依法责令改正;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,依法实
施行政处罚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;
(三)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生
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情况时,发现生产
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,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
戒。

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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